
重庆市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环境,促进能源节约,提升城市品质,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从事道路照明的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道路照明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绿色低碳、经济适用、协调美观的原则。第四条市城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照明标准制定、行业指导、监督管理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区域的城市道路照明直接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城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城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区域以外的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工作。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和电力、通信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道路照明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将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所需的养护、维修、改造等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义务,有权劝阻、举报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妨碍城市道路照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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