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印发全省税务系统深化改革支持民营经济发展70条税费政策措施和深化改革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税收环境20条服务措施的通知。
《通知》从减轻民营企业税费负担、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支持民营企业创新、鼓励民营企业投资、促进民营企业创业就业、和引导民营企业做大做强6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措施。
其中,在集成电路产业方面,作出了如下规定: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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