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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率先探索为智能网联汽车立法

深圳市汽车电子行业协会 来源:深圳商报 作者:深圳商报 2021-03-31 15:09 次阅读

自动驾驶无人驾驶智能汽车时代已至,造车新势力悄然兴起。作为一个新兴领域,智能网联汽车怎么管理,数据隐私如何保护,“无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在谁等问题不容忽视。

3月23日,《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无人驾驶”等智能网联汽车在登记上牌后,可以和传统汽车一样上路行驶。

深圳率先探索为智能网联汽车立法

智能网联汽车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汽车、电子信息通信、道路交通运输等行业深度融合的新兴产业形态。作为一直被视为智能手机之后的另一超级智能移动终端,智能网联汽车终极目标就是实现“无人驾驶”。

然而这一新兴领域却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尴尬。随着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技术飞速发展,很多技术性难题已在相当大程度上得到了解决,但是拥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完全不同于人为操控的传统汽车,原有针对传统汽车的法律制度以及监管模式,已不能适应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需要,亟需用立法手段予以破解。

深圳率先探索立法,既有现实的需求,也有国家层面的政策依据。据了解,深圳在人工智能、大数据、5G等领域有着较为雄厚的技术基础,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行业拥有一批优秀企业,发展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具有较强的产业基础。

在国家制度安排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及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提出,支持深圳用好用足特区立法权,扩宽经济特区立法空间,赋予深圳在人工智能、无人驾驶等新兴领域的先行先试权,支持深圳充分利用经济特区立法权进行探索。

因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拟对智能网联汽车管理从道路测试到准入登记、使用管理、道路运输、交通事故及违章处理、法律责任等进行全链条立法,将有力推动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迈上新台阶。

允许智能网联汽车合法“上路”

当前,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仍处于大规模研发投入阶段,只有实现产品商业化落地应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对机动车产品进入市场实行的是准入管理制度,智能网联汽车无相应准入标准,就无法列入汽车产品目录、无法销售、无法注册登记、也无法像传统汽车一样上路行驶。

2017年7月召开的百度AI开发者大会上,百度创始人、董事长兼CEO李彦宏视频直播了一段自己乘坐“无人驾驶”汽车上北京五环的情景。但随之而来的尴尬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意味着,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为自然人。依照这一法律规定,“无人驾驶”汽车上路属于违法行为,李彦宏随后也接到了交管部门的罚单。

此次立法有望破解这项“准入”难题。《征求意见稿》规定,相关部门根据技术成熟度和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方标准,并鼓励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团体标准。符合产品地方标准或者团体标准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允许在特区范围内销售、登记、上牌。智能网联汽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智能网联汽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特区道路行驶。

“无人驾驶”也需有人担责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无人驾驶”汽车由谁担责?记者了解到,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及违章的处理规则,是按照车辆有驾驶人的传统思维设计的,但是智能网联汽车却存在有驾驶人和无驾驶人两种情况。在有驾驶人的情况下,仍可参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来处理;在无驾驶人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却是一个难题。

《征求意见稿》对此的规定是:不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该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进行处罚;发生交通事故且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负有责任的,该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智能网联汽车质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智能网联汽车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征求意见稿》说明中指出,确立这样的处理规则,是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无人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的“运行利益”归于车辆控制人、所有人,按照“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让车辆控制人、所有人担责比较合理。

二是无人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的支配使用权是掌控在车辆控制人、所有人手里的,让其承担责任,能够督促其谨慎使用和定期维护车辆。

三是交警及交通监控设备一般无法在事故及违章现场对智能网联汽车的技术问题作出判定,这样设定,便于交警部门及时处理交通事故及违章,也能避免因长时间的技术鉴定而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救济。确实属于车辆技术缺陷导致的事故,当事人可以事后向厂家追偿。

禁止非法收集和处理个人隐私数据

智能网联汽车离不开大数据的支撑。作为移动的计算设备,智能网联汽车能够采集到驾驶人、乘客、行人等交通参与人的个人信息、位置信息等大量数据。但另一方面,个人隐私数据如何保护?此次立法中,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是需要重点规范的内容。

《征求意见稿》对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的网络及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及义务作出了规范:

一是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建立网络安全评估及管理机制,防止网络数据泄露和被窃取、篡改,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二是规定相关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丢失、损毁,并制定数据安全及隐私保护方案。

三是禁止非法收集、处理、利用个人隐私、信息,禁止非法采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数据。

“无人驾驶”汽车也要上保险

我国实行的是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只有购买了车辆保险的机动车才能上路行驶。智能网联汽车虽然理论上更安全可靠,但是也不能避免交通意外的发生,也须要购买保险,以有效保障其他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且智能网联汽车作为新生事物,在车辆保险方面的要求还应该更严格。

国家《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规定,上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不仅要购买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还须要购买不低于五百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参照此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智能网联汽车上路行驶须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金额不少于五百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具有载人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还应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进一步放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相关条件、完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规范,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可以上特区的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智能网联汽车行驶需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通信设施、感知设施、计算设施等车路协同基础设施。为保障智能网联汽车安全使用,还对智能网联汽车信息记录、定期维护、系统升级、车辆年检等做出了规范。

原文标题:【行业资讯】“无人驾驶”汽车或可持牌上路!深圳为智能网联汽车立法

文章出处:【微信公众号:深圳市汽车电子行业协会】欢迎添加关注!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h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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